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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主合同期限变更登记的法律研究

【作者单位: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不动产登记局,福州 350001】
【作者:石晨谊】 【预览:

摘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因被担保债权主债权的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抵押权的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该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由于其他债权人的同意难以取得,这种做法导致先顺位抵押权的银行在办理续贷时陷入两难境地。文章以传统民法理论为依据,通过比较法研究,梳理了当前我国关于抵押权的相关规定,认为即使抵押权人超过被担保主债权诉讼时效行使抵押权,也不会发生抵押权消灭的法律后果,被担保主债权履行期限变更并不影响其他抵押权人的利益,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时不应要求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关键词: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变更登记;顺位抵押;诉讼时效

中图分类号:F301.2;F0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995(2018)07-0024-03

DOI:10.19676/j.cnki.1672-6995.000041

基金项目:2017年度福建省不动产单元编码示范推广与集成应用(2017111106655)

作者简介:石晨谊(1979—),男,福建省长乐市人,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不动产登记局副局长,省国土资源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民商法硕士,主要从事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土地规划和耕地保护方面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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