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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的法律属性与立法

【作者单位: 青海煤炭地质局,西宁 810001】
【作者:王明宏】 【预览:

摘要: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对矿业权的属性并没有做出立法规定,《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次阐述了矿业权的权利性质为财产权,《物权法》正式明确规定了矿业权属于用益物权的范畴。矿业权的财产属性应当通过市场流转得以体现。有关矿业权的管理和流转在新旧法之间、法律与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之间存在者诸多不一致的规定,矿业权管理及流转立法亟待统一;对有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流转权益及商业资金风险投资项目矿权权益缺乏法律制度保障,应当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制,保障矿业权人对矿业权的流转权益和投资权益,明确探矿权人的优先权;对矿业权转让合同效力、转让审批程序应予以简化,便于矿业权流转和各方权益实现。对矿业权承包、抵押等流转方式应以法律制度明确规定其合法性,以保障矿业权流转按市场规律和需求导向发展。

关键词:探矿权;采矿权;法律属性;立法

中图分类号:DF462;F407.1;F0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995(2018)03-0004-06

DOI:10.19676/j.cnki.1672-6995.000074

作者简介:王明宏(1973—),男,河南省郸城县人,中国煤炭地质总局青海煤炭地质局副局长、总法律顾问,法律硕士,主要从事矿业物权制度研究、矿产能源法律实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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