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章在对“土地征用”和“土地征收”特征对比的基础上,对第四次“修宪”后处于“空白”状态的新的“土地征用”适用范畴做了初步探讨;阐明了“土地征用”目标和“土地征用”权属变更特征;并总结出“修宪”后的“土地征用”的适用范围,即“紧急状态”下的土地征用、正常状态的临时土地征用和建设勘测中的“临时用地”。
关键词:修宪;土地征用;范畴
中图分类号:DF2;F301.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2-6995(2006)04-0034-02
出版时间: 2006年 第4期
作者简介:邓锋(1979-),男,山东省枣庄市人,理学硕士,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研究实习员,现从事国土资源经济、政策法规方面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