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首页 > 学术期刊 > 2006年 > 6期 > 正文

新时期完善我国《矿产资源法》的若干思考

【作者单位:中共三明市委党校, 福建 三明 365000
【作者:林榕】 【预览:

摘要:矿产资源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1996年修订的矿产资源法,为保障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顺利运行,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由于历史的局限性与认识的滞后性,随着宪法的修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其诸多滞后现象凸显了出来,如今已严重地阻碍着我国矿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矿产资源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尚未完全体现宪法原则,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与国际惯例有较大差距。因此完善矿产资源法必须遵循宪法原则,必须遵循市场经济原则,必须与国际惯例接轨。
关键词:宪法原则;市场经济原则;国际惯例原则;矿产资源法;产权制度
中图分类号:DF46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2-6995(2006)06-0027-04
出版时间: 2006年 第6期
作者简介:林榕(1965-),女,福建省泉州市人,中共三明市党校法学副教授,法学学士,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

相关文章

读取内容中,请等待...
X

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