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土地属于“实物性财产”,土地产权制度属于物权制度体系。土地是纯自然的产物,不是任何人的“产品”,又属于“永久性财产”,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所有权只宜公有——国有和集体所有,应该私有的是其用益物权。应区别土地作为生产要素(生产投入)和人类生存空间(消费占用)的不同。城乡居民住宅用地应当同土地市场脱钩。农用地宜设定为永久使用权。采矿用地宜从一般工商业用地中分出。
关键词:产权;财产权;财产;纯自然资源;非纯粹自然资源;永久性财产;生产要素;生存空间
中图分类号:F301.2;F29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995(2007)09-0004-04
出版时间: 2007年 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