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存在分级管理不能从根本解决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已经结成“利益同盟”的“内部人”和中央的宏观调控的“公用地灾难”;矿产资源实际权限变动会造成下级政府预期的不稳定性,通过采用“加速开发,有水快流”的做法来获得即期利益,加大了中央调控矿业秩序的难度;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是矿产资源管理朝着理性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的重要举措,要把它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分类,确定责权的划分规则,并建立监督保障机制。
关键词:矿产资源;分类管理;分级管理;行政分级管理
中图分类号:F40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995(2008)11-0004-03
出版时间: 2008年 第11期
作者简介:郝东恒(1954-),男,北京市人,哲学科学技术专业硕士学位,石家庄经济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兼任菲律宾西棉兰老大学教授、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地学哲学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民日报社《中国经济快讯》专家顾问理事会理事、河北省软科学研究会理事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主要从事资源、环境经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