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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性采矿罪中“破坏性开采方法”的认定

【作者单位: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500
【作者:吴念胜】 【预览:

摘要:破坏性采矿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破坏性开采方法的正确界定是准确认定破坏性采矿罪的关键。在认定破坏性开采方法时,我们不能仅以行为是否具有形式的“破坏性”来判断,不能机械地照搬刑法的规定,不能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形式的理解,必须按照绝大多数人认同的基本道理解释和运用法律,坚持实质的认定原则,否则会导致明显违情悖理的结果。
关键词:破坏性采矿;破坏性开采方法;认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中图分类号:DF639;F407.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2-6995(2008)11-0010-02
出版时间: 2008年 第11期
作者简介:吴念胜(1970-),男,重庆市开县人,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刑法基本理论与实践研究。基金项目:四川省天然气发展研究中心项目(川油气科SK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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