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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流域管理体制的法律缺陷及其对策

【作者单位:1.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湖北 武汉 430074;2.中
【作者:黄霞1,胡中华2】 【预览:

摘要:我国现行流域管理机构存在法律地位不明确、权威性不强的缺陷。造成这一缺陷的法律原因就是《水法》相关规定的模糊、抽象,不具体细致。这种状况致使无法依据水资源本身的特性进行真正的流域统一综合管理,产生了水资源利用效率低下、水污染恶化的严重后果。改革现行河流流域管理体制、进行管理制度的创新,就要尽量在现行行政体制下充分利用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威性,通过自身的行动获得人民的认同,获得相应的权力。
关键词:流域管理体制;流域管理机构;法律缺陷;改革
中图分类号:F407.9;TV88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2-6995(2009)03-0014-02
出版时间: 2009年 第3期
作者简介:黄霞(1964-),女,湖北省咸宁市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授,法律硕士,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基金项目:湖北省2007年度软科学项目《水资源的利用、管理与保护法律问题研究》(07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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