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现行法律对矿业权转让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这导致部分投资者选择以股权收购的方式获取矿业权。股东依法处分股权的结果涉嫌规避强制性法律规范,此行为的法律效力亟待确认。关键是正确理解股权自由转让原则和矿业权有限转让的关系,将现行司法经验上升为立法,明确矿业权转让的类型及要求,同时完善矿业权转让制度。
关键词:矿业权;股东权;股权自由转让原则
中图分类号::F407.1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2-6995(2010)01-0029-03
出版时间: 2010年 第1期
作者简介:蒋瑞雪(1977-),女,重庆市永川县人,西安石油大学人文学院讲师,西安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