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矿业权是并不存在的权利,矿业权主体是虚拟的。撤销矿业权,依物权二元结构理论分解探矿权与采矿权,发现其矿产物权主体与特许权人是“连体”的。这就导致吊销矿业许可证时将矿产物权一并没收了,而且矿产物权不能自由流转。应将探矿权与采矿权的主体各自一分为三,即分立为矿产物权人、特许权人和矿山企业,“三权分立”是构建现代矿业制度的基本框架。
关键词:矿业;矿业权;特许权;主体
中图分类号:F407.1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22-6995(2010)11-0004-04
出版时间: 2010年 第12期
作者简介:康纪田(1957-),男,湖南省新化县人,湖南娄底行政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矿产资源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