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物权法》第123条规定,依法取得的采矿权受法律保护。该条被视为对采矿权定性的条文,极具标示意义。但采矿权从其产生、行使到灭失无不因权利客体的自然特性以及公权力的参与渗透而与其他权利有所区别,而且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的可能性高,因此,探索采矿权的特征的多层面性,并且研究其与矿产资源所有权、探矿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权利的协调至关重要。
关键词:采矿权;行政许可;物权;属性
中图分类号:F40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995(2011)02-0033-04
出版时间: 2011年 第2期
作者简介:戴俊英(1980—),男,湖北省大冶市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