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应尽快对矿业权评估价值给出一个明确的经济内涵。矿业权评估价值不能包含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收益。矿业权评估价值的经济内涵是:“矿业权合理勘查投资 + 矿业权合理勘查投资的平均收益 + 矿业权人应分享的矿产开发超额利润余额。目前《准则》DCF法存在的主要缺陷是,转让者获得全部超额利润余额,而受让者则与该超额利润余额无缘,这不公平。建议修改《准则》DCF法,将矿业权评估价值中的超额利润余额按转让者与受让者的投资比例分配。成本途径法基本不可行。对预查、普查探矿权的评估,推荐采用可比销售法。
关键词:矿业权;评估价值;折现现金流量法;成本途径法;可比销售法
中图分类号:F407.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2-6995(2011)06-0041-04
出版时间: 2011年 第6期
作者简介:袁怀雨(1940-),男,江苏省苏州市人,北京科技大学资源工程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矿产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