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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理念转变与法制建构

【作者单位:河南省社会科学院,郑州 450002
【作者:祁雪瑞】 【预览:

摘要:在我国矿产资源相关立法中,还没有真正建立起矿区生态补偿机制,矿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严重缺失。矿区生态环境保护法制理念应该进行三个方面的转变,体现这三个转变的矿区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原则主要有污染者和使用者支付原则、预防预警原则和费用有效性原则。法制建构的内容包括修改矿产资源法立法宗旨、制定《矿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推行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国际标准认证等。
关键词: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理念;法制
中图分类号:F407.1;DF468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2-6995(2011)08—0008-04
出版时间: 2011年 第8期
作者简介:作者简介:祁雪瑞(1963-),女,河南省滑县人,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哲学硕士,主要从事环境法和行政法方面的研究。 ①本文认为以“矿区”一词代替“矿山”一词更为准确,所以在可能的语境中都进行了替代,但是有些地方为了忠于原文不能替代,故造成这两个词在文中同时出现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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