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矿产资源相对有偿使用的现行制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社会分配不公。理论界提出区别矿业权有偿取得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完善矿业权价款制度,防止矿产资源价值转移到矿业权价款之内。然而,矿业权是一个虚拟的多面体,本身不存在价款;国家出资勘探所构成的“矿业权价款”,具有历史局限性,应当退出而不是完善。保障国有矿产资源绝对有偿,就必须取消矿业权及其价款制度;按照《物权法》规定,给予国有矿产资源普通的物权地位而平等地到市场上交易产权。
关键词:矿业;采矿权;矿业权价款;资源补偿费
中图分类号:F40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995(2012)10-0016-04
出版时间: 2012年 第10期
作者简介:彭一伶(1978-),女,湖南省娄底市人,娄底市行政学院经济学讲师,经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历,主要从事区域经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