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矿产资源法》修改中绕不开的几个理论问题:变矿业权行政审批为权属登记以凸显其物权属性;注重公法规制与私法调整的关系平衡;明确探矿权人之优先权即依申请可直接取得采矿权;变矿业权主体资格的行政审批为核准进入制度;建立更宽松的矿业权市场配置制度以促进其商品化流转;从矿业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方式解决矿业用地问题;参照世界通行规则来革新现行的矿业税费征收制度;依法治矿完善现行矿法中法律责任之有关规定。
关键词: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公权与私权;矿业税费
中图分类号:F407.1;DF4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995(2013)04-0004-06
出版时间: 2013年 第4期
作者简介:李显东(1951-),男,中国政法大学国土资源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民商经济法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法律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