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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产资源收益体系的反思与重构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
【作者:魏敬淼/郑皓辉/李显冬】 【预览:

摘要:矿产资源作为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对国民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矿产资源税费体系虽然已经建立,但是,仍然存在国家所有者权益地位不突出、重复征收造成的矿业企业负担过重等问题。对于现行矿产资源收益体系的反思:矿产资源补偿费未能成为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主要收益形式;资源税与资源补偿费发生重合,混淆了国家所有者权利与政治国家权力;价款异化,混淆了国家的资源资产权益与国家参与投资活动的资本权益。我国矿产资源收益体系的重构:改变称谓,变资源补偿费为权利金;协调资源税与权利金;价款制度还原于矿产资源收益体系之外。
关键词:矿产资源收益;权利金;资源税;反思;重构
中图分类号:F407.1;F810.42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2-6995(2013)09-0008-04
出版时间: 2013年 第9期
作者简介:魏敬淼(1965-),女,河北省辛集市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硕士学历,主要从事财税法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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