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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废止探矿权人优先权制度

【作者单位:湖南娄底行政学院,湖南 娄底 417000
【作者:康纪田】 【预览:

摘要:探矿权人优先取得采矿权的制度,在法律修改时是进一步完善还是废止,处于立法的十字路口。优先取得的对象,是静态的矿产物权还是动态的开采行为权,存在不确定性。若优先取得或直接取得矿产物权,则否定了资源的市场配置功能,将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公权力寻租腐败等;若优先取得或直接取得开采行为权,则绕过市场的政府管制,形成市场的矿业垄断,将给社会公众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国外各类矿业优先权属于“程序性”优先权,并没有优先取得采矿权制度,因此,应当废止探矿权人的优先权制度。
关键词:探矿权;采矿权;优先权;矿产物权;开采行为权
中图分类号:F062.1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2-6995(2013)09-0016-05
出版时间: 2013年 第9期
作者简介:康纪田(1957-),男,湖南省新化市人,湖南娄底行政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矿产资源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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