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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海上油气资源补偿费征收的几点思考

【作者单位:1.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 101149;2.中国海洋
【作者:李娜1/ 李勇1/吕宾1/马强2】 【预览:

摘要:我国自1982年开始征收矿区使用费,油气资源步入有偿开采阶段,到2012年,国土资源部规定,中外合作开采海洋油气资源应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形成我国现行的油气资源税费制度。海上石油共涉及18个税费种类,海上油气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缴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⑴属地化征收,征缴时间不统一;⑵对油气资源差别性考虑不够;⑶没有明确详细的减免政策。对策建议:⑴出台经济调节政策,支持海洋油气产业发展;⑵统一申报时间,简化审批程序;⑶以差别化征收的方式促进海洋油气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
关键词:海洋;油气资源;矿产资源补偿费
中图分类号:F407.22;F062.1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2-6995(2014)02-0043-03
出版时间: 2014年 第2期
作者简介:李娜(1984-),女,山东省阳谷县人,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研究实习员,理学硕士,主要从事矿产资源有关税费理论、管理办法和改革等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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