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法律规范的角度,今后凡代表探矿权和采矿权、以及围绕其所派生的相关权利时,应该统一使用“矿业权”,不宜再使用“矿权”一词。就法律属性而言,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结合矿业权自身的特点和相关的特殊性,将矿业权定义为“准用益物权”较恰当。矿产资源是资源性资产,矿业权具有自然资源资产的属性,根据有关规定,矿业权属于“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自然资源使用权”,矿业权作为无形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矿业权作为自然资本中最重要和最活跃的要素,将强力支撑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创新思维和管理模式,实现自然资本的优化配置;矿业权人必须重视自然资本的经营和维护。
关键词:矿业权;历史沿革;法律属性;资本属性
中图分类号:F407.1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2-6995(2014)09-0011-04
出版时间: 2014年 第9期
作者简介:韩继深(1957-),男,山东省莱芜市人,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高级经济师,研究生学历,主要从事地勘经济和地勘财务管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