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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资源税“鸠占鹊巢”看税收法定的必要性

【作者单位: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北京100035
【作者:文正益,张兴】 【预览:

摘要: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我国实行资源税与资源补偿费并存的制度。但由于资源税对资源补偿费制度扩张挤压,造成“鸠占鹊巢”,已经产生严重后果:一是与依法治国方略相悖,违反宪法规定越权处置全民共有的财产权;二是与市场经济原理不符,扭曲了矿业生产分配关系;三是与现代税收理论相矛盾,违背税收法定的基本原则。其原因是征税理论依据错乱,把税收与收租混为一谈;把财产权利与政治权力相混淆,征税行政权无限膨胀。为进一步贯彻依宪治国方略和落实税收法定的原则,建议全国人大组织开展《矿产资源法》执行情况再检查,并对资源税费法律法规进行顶层设计。
关键词:资源税;资源补偿费;税费制度;税收法定;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F407.1;F062.1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2-6995(2015)03-0008-05
出版时间: 2015年 第3期
作者简介:文正益(1944-),男,湖南省宁乡县人,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咨询委员,研究员,主要从事矿产资源经济和矿政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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