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针对“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引起纠纷的解决,主要有两种法律解决路径即“缔约责任违约化”与“预约合同”制度。文章客观地介绍了相关制度的内涵、背景、功能及其适用规则,释明现有法律制度的缺陷,理顺我国法律体系因此产生的争议,进而寻求司法实务中疑难案件的解决路径。鉴于“缔约合同违约化”处理方案在法理层面的突出问题以及与现行法律体系的明显冲突,应予以排除,转而选择优势明显的“预约合同”制度。将预约合同制度应用于矿业权的转让过程中,如果法律释明预约合同效力采“必须缔约说”,那么涉矿转让合同可视为预约合同,而“依法批准后的”合同内容视为“本合同”,则实践中因矿业权的流转产生的纠纷也就不再是难题。
关键词:批准生效;成立未生效;预约合同;缔约责任违约化
中图分类号:F407.1;DF01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2-6995(2015)09-0004-06
出版时间: 2015年 第9期
作者简介:张文可(1985-),女,河南省濮阳县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