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探矿权竞争性出让受到复杂规范体系的规制。由于规范制定者和执行者的错位、越位和缺位,以及规范本身的不统一、不规范和不确定性,导致主管部门以竞争性方式出让探矿权时,可能引发多重政府风险。严格依法执政,且依照之“法”应尊重地质勘探规律、市场经济规律和立法技术要求是从根本上防范探矿权竞争性出让的政府风险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探矿权;竞争性出让;规范;风险
中图分类号:F407.1;F0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995(2017)01-0018-06
基金项目: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外协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背景下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管理制度实施评价研究”(20016176067);国土资源部法律评价工程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我国矿业权登记法律制度研究”(CUGFP-1603)
作者简介:宦吉娥(1980-),女,湖北省保康县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法学系副教授,国土资源部法律评价工程重点实验室研究人员,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国土资源法学方面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