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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构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模式,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信息来源:环境室 】 【作者:冯春涛】 【发布时间:2017-12-12】 【预览:

十九大报告明确将“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明确提出“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重要论断,明确提出要“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这些新思想、新要求为我们推动形成“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专业化治理”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模式,构建地质环境工作产业化、专业化、社会化机制指明了方向,为我们国土资源领域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面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要求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为此,应做好以下六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明确治理责任,摸底掌握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在摸清掌握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分布、规模及特点的基础上,要调查摸清历史遗留矿山的用地类型,并对能够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区域进行摸排调查,形成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潜在区域储备库,为形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模式奠定基础。

二是要准确领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通知中提出把“新增矿山恢复治理面积”列入绿色发展指标体系,作为考核评价各省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的指标依据”的要求内涵。将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的解决,纳入当地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中,由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国土、工信、财政、环保、能源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规划,推进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恢复治理,建立考核和问责制度。

三是各省地市政府要依据当地情况出台加快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性政策性文件,注重政策文件实效,将有利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一系列用地政策、矿产开发优惠政策等纳入到出台的政策文件中,诸如:对因采煤塌陷或其他矿山地质灾害造成的农用地或其他土地损毁的,按照相关要求审查通过可通过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契机进行土地用途性质变更。对符合条件的地区,可将治理恢复后的土地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符合规划和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依法开采存量资源,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提供资金保障等。出台此类政策性文件的目的是为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综合治理机制和投入保障机制,让任何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主体,无论是社会个人或团体机构投资还是政府,既能够通过治理改善恶化的矿山地质环境,对人类美好的生活需要,又能通过治理得到权益回报,从而达到环境资源产权配置的优化状态,实现政府干预机制与市场调节机制有机结合,政府的主动干预与市场交易形式结合,实现双赢。

四是征集和遴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典型案例,适时总结各省市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践中,将业已形成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财政税收金融政策激励治理模式、行政激励治理模式、土地权益回报激励治理模式,余留资源开发获得权益激励回报治理模式和以景观资源权益获得为激励手段的治理收益回报治理模式、政府主导治理模式,梳理编制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模式目录,发挥典型治理模式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

五是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定期巡查检查制度,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事中事后监管。各地要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情况纳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对矿山企业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履行情况,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评估检查。

六是建立完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在继续做好全国矿山地质环境遥感监测的基础上,各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在搭建省、市、县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的同时,要委托具备地质环境防治经验的技术支撑单位,指导矿山企业部署建立矿区范围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网络点,要将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平台建设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示范工程建设有效结合,形成统一的覆盖省级、市县级的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全面掌握和监控各类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现状和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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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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