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人员:秦 静 贺明玉 吕 宾 石吉金 秦 静 李 慧 杨景胜 张 萌 厉 里
完成日期:2017年12月11日
成果简介: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71号)进一步要求,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2015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33个试点行政区域暂停实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内容,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进入局部实践阶段。2016年,中央改革办印发《关于同意国土资源部进一步统筹协调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改办发〔2016〕28号),同意在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粮食生产能力不减弱、农民利益不受损四条底线前提下,把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扩大到33个试点地区,宅基地制度改革仍维持在15个试点。
按照以上中央有关部署要求,各试点地区积极有序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取得了较好进展和成效,但也面临土地增值收益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为进一步统筹协调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亟需开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研究,分析土地利用现状,开展土地增值收益对比研究,并探索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为深化三项制度改革、修改土地法律法规提供研究支撑。
本研究以探索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为目标,通过开展西北和东、中部典型试点地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现状研究和对比分析,借鉴国外经验,综合测算分析土地征收和入市土地增值收益,提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