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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订

【信息来源:科技处 】 【发布时间:2021-04-09】

完成人员:鹿爱莉  罗小民  崔振民  袭燕燕  姜琳  盖静  马静  于银杰  王素萍  董晓东  孙志伟  吴伟宏  张维宸  李海婷  唐宇  马茁卉  刘敏  钱丽苏

完成日期:2019年5月30日

成果简介:

青海省是全国矿产资源大省,其中90%以上的矿产资源在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规定显得尤为重要。伴随着海西州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产业多年来的快速发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领域的问题逐渐显现,海西州矿产资源管理实际工作中面临不少需要研究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而海西州原《条例》大部分条款为上位法条款的重复,没有进行落实和细化,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条例》的一些制度设计已不适应当前实际,亟需进行修改。

为了适应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会议精神,对《条例》相关内容进行补充、调整和完善,适时修改《条例》十分必要。研究组深入海西州3个县级市,3个县,1个行政区开展调研,调研矿山20余座,召开不同部门、不同阶层(全国层面、省、市、州、县)40余次研讨会,调研收集、整理分析20余部相关法律法规,300余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7个省(自治区)的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3个州级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办法、规定),其它相关文献资料百余份,在此理论研究与实际调研基础上,通过历时近3年的研究,修改10余稿,提交了条例新旧条款对比和修改依据及理由,并起草了《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及说明、修订草案稿及说明,报请批准报告5份。经过了州政府2次常务会议讨论、州人大2次会议立法论证、省人大2次会议立法论证。

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于2019年5月30日通过青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的审查批准,予以公布,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条例修改,将原《条例》作了大幅度的调整和修改,其中删除9条、保留1条,修改13条、新增22条,由原来不分章节的23条增加为修改后的6章35条。6章内容涉及总则、矿产资源规划和开采审批、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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