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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研究

【信息来源:科技处 】 【发布时间:2021-04-06】

完成人员:李 刚 李 勇 李 娜 朱勇原 吕 宾 范振林 罗世兴 杨景胜 张玉梅 王 静

完成日期:2018年4月28日

成果简介:

本报告选取煤炭、铁、铜、金、铅、锌矿、钨、高岭土(瓷土)、地热、矿泉水等43个矿种,在搜集整理2013—2017年江西省矿业权价款出让和评估情况、矿山企业生产经营数据的基础上,采用收入权益法等对各矿种的采矿权市场基准价进行模拟测算,采用历史统计法确定了探矿权调整系数和市场基准率。同时参考江西省近年矿业权价款的历史评估或成交数据、其它地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标准,综合考虑矿产品价格变动、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负担水平等,研究提出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建议。主要成果和结论如下:

关于采矿权市场基准价。在采用收入权益法对各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进行模拟测算基础上,参考江西省近年矿业权价款的历史评估或成交数据、全国其他地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标准,并综合考虑矿产品价格变动、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负担水平等因素确定。

关于探矿权市场基准价。对于查明资源量的预查、普查、详查和勘查阶段的探矿权,探矿权市场基准价根据采矿权市场基准价和调整系数确定。具体公式为:探矿权市场基准价=采矿权市场基准价×调整系数。其中调整系数是在搜集整理江西省矿业权价款出让和评估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历年探矿权价款可采储量(或资源储量)单价和采矿权价款可采储量(或资源储量)单价之间的比例关系,并参考资源储量可信度系数和相关省份的做法确定调整系数。

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对于勘查工作空白区,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即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率。竞争出让勘查工作空白区,出让收益底价由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是在对历年采矿权价款可采储量单价和矿产品价格进行统计的基础上,参考《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20100—2008)》中的采矿权权益系数确定。

共生矿产按照同类矿产市场基准价的100%确定,伴生矿产按照同类矿产市场基准价的60%确定,低品位矿按照同类矿产市场基准价的20%确定。

建议加强对基准价的动态调整。以2017年12月31日为基期,当矿产品销售价格上浮或下降幅度超过前五年市场平均价的(含)20%,应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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