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人员:吕 宾 李 刚 范振林 张玉梅 李 勇 李 娜 朱勇原 王 静 杨景胜 张 萌
完成日期:2018年12月28日
成果简介:
本报告总结了各地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改革实践,设计了矿业权占用费调整方案,评价了各地矿业权出市场基准价制定情况,主要成果和结论如下:
自《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以来,各地相继开展了相关研究,出台了具体实施办法,对于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完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客观上也存在思想不统一、研究不充分、改革不平衡等问题。建议加快法律修订,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和资源税的性质和功能,处理好企业投资收益、国家投资收益和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收益三者的关系。坚持探矿权出让收益的所有者权益属性,鼓励探索多种收益实现形式。研究起草核定指南,规范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制定。进一步明确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国外矿业权租金一般是根据矿种或租约类型制定差别化累进征收标准,并考虑矿产品价格、经济发展等实行动态调整。在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具有明显的阶段性,正常周期一般为10年左右。矿业权占用费和矿业权面积、市场价格、宏观形势存在单向的格兰杰因果关系。因此,提出以下建议:一是探矿权占用费采用“分阶段累进制”的思路设计,即在勘查前期(1~3年)实行低门槛起步;在勘查中期(4~9年)实行稳步调节,保证合理勘查需求;在勘查后期(从第10年起)加大调节力度,限制长时间、低成本占有探矿权。二是考虑到油气区块面积较大,油气探矿权占用费的征收标准应略低于非油气探矿权。三是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建立矿业权占用费动态调整机制。
自2017年下半年以来,各地纷纷组织开展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研究。总体来看,各地基本坚持平稳过度、有机衔接、区域协调等原则。然而,在类型划分、定义内涵等方面存在差异。现阶段,在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制定过程中,存在不平衡、不充分、不统一等问题。因此,矿业权市场基准价的确定,必须在厘清与矿业权价款基准价、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价、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关系的基础上,区分矿业权出让方式、矿业权类型和勘查阶段,并考虑资源品位、区位条件、用途等因素。同时,建议建立基准价的核定指南,加强矿产品市场动态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