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制度建设(2017年度)

【信息来源:科技处 】 【发布时间:2021-03-31】

完成人员:吕 宾 李 刚 范振林 张玉梅 李 勇 李 娜 朱勇原 王 静 杨景胜 张 萌

完成日期:2017年 12月29日

成果简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作为矿政管理的重要抓手和经济调节手段,直接关系矿业权配置、占用、使用等环节,直接影响矿产资源利用过程中的生产、分配、消费等各种活动。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必然措施,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加强国土资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有效手段。

本报告借鉴国外矿产资源税费特点,对我国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进行了评估,并对矿业权出让收益和矿业权占用费征管制度进行了研究,主要成果和结论如下:

(一)介绍了国外矿产资源税费制度,重点分析了矿业权租金和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的特点。研究表明,一是国外权利金体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者权益,主要在开采环节征收,且以从价计征为主。二是矿业权租金通常以土地面积为基础,各国通常会根据矿业权类型、矿种等,制定差别化的计征标准。三是矿产资源税费主要以权利金为主,矿业权出让权益金是对权利金的一种有益补充。

(二)分析了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梳理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并从必要性、总体思路、主要任务、统筹协调、组织实施措施和影响等方面对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进行了评估。研究表明,改革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源有偿使用费的要求,改革内容整体设计合理。改革措施符合立法精神,并建议坚持试点先行、加强跟踪评估。

(三)比较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和矿业权价款制度,开展了矿业权出让收益新旧制度衔接研究,制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测算方法和调整原则,并以江西铁矿为例测算了市场基准价。研究建议:一是按照“新矿业权新办法,老矿业权老办法”的原则做好矿业权价款征收工作。对以往申请在先方式取得的探矿权,在采矿阶段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对于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新增勘查成果,实行差别化征收方式。二是应在采用矿业权评估方法进行模拟测算的基础上,参考本地区矿业权价款的历史评估或成交数据、全国其他地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标准,并综合考虑矿产品价格变动、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负担水平等因素,研究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征收标准。三是以江西省铁矿为例,通过研究测算的结果为:可采资源储量的市场基准价为4元/吨。

(四)开展矿业权占用费制度研究,主要测算了矿业权占用费征收标准、起草了矿业权占用费改革方案和制定了矿业权占用费动态调整方案。研究建议,一是采矿权占用费仍按1998年确定的标准执行,探矿权占用费采用“分矿种、分阶段累进制”征收标准。二是为保证改革的平稳过渡,考虑到企业退出面积需要一定的时间和周期,建议设置2年的政策过渡期。三是同步研究《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修改工作,确保各项改革政策于法有据。四是根据矿产品价格、经济发展水平,对矿业权占用费实行动态调整。

(五)系统介绍了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等三类,石油、煤炭、铁矿石、有色金属(铜、铝、铅、镍、锡、锌)、金、银、稀土、水泥、磷等矿种的48个具有权威性和国际影响力的矿产品价格指数信息情况,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矿业权占用费计征标准动态调整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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