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权抵押:引入资本激活市场

【信息来源: 】 【作者:范振林】 【预览:

矿业权抵押市场融资,实质是抵押当事双方自愿并协商一致的微观市场经济行为,对筹资人来讲是为了募集资金,对投资人来讲是为了取得回报,实现双方共赢。而且,矿业权抵押制度能很好地满足矿业权人的资金需求,通过抵押条件倒逼、外力推动和市场帮助,促使其转变发展理念,转换经营机制,优化产权结构,提升管理水平,进而促进我国矿业经济发展。

矿业权抵押融资的体制机制滞后

当前,制约我国矿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缺乏资金和有效的资本导入机制。随着以矿业权作为抵押标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逐渐增多,矿业权抵押融资管理成为焦点,并演变为金融和管理秩序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的实际问题。然而,当前我国矿业权抵押机制体制明显滞后于矿业经济发展。这限制了矿业权财产属性的发挥,忽视了矿企融资的需要,易产生政策漏洞、法律风险和融资困境等。

从大环境来看,随着矿业市场持续走低,也传导至矿业实体经济,矿业权流动量和价值锐减,矿产品价格持续下跌。加上受矿业产业背景缺乏,市场价格走势无法预料,价值评估和矿山后期运营管理困难等因素影响,银行严控矿企资产风险,对抵押普遍保持谨慎态度,导致矿企抵押融资艰难,出现融资真空。

与此同时,矿业权抵押涉及国土资源部门、司法部门、金融部门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等,这种格局导致部门之间各行其是。主要原因是沟通协调不够,各部门对于矿业权抵押的特殊性缺乏了解和掌握,导致信息不对称。

另外,矿业权抵押融资市场同其他资本市场一样,是一个复杂而有序的系统。除矿企外,至少还包括三类成员:银行、投资公司、信托担保公司等投资主体,法律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矿业权评估机构,以及地质咨询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目前,部分机构运作不太规范,诚信度偏低,规范培育的责任较大。

营造矿业权抵押融资的政策环境

矿业权抵押是矿业权财产权市场化的必然产物,应当研究制定适宜的法律法规,让有实力、想作为的矿企通过矿业权进行抵押融资。为此,要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改革矿业权抵押备案制度,实行矿业权抵押登记制度。当前我国矿业权抵押备案管理存在缺乏统一明确的制度、规范、标准等问题。实践中采取的抵押备案既有登记、公示的作用,又有行政审批的性质,是一种“以审批方式办理的具有登记功能的备案”。这种备案担当登记的功能,导致矿业权抵押备案的性质发生了多元变化,与《物权法》中不动产抵押登记的规定存在差距。矿业权抵押行为涉及国有资产保护和市场交易安全,需要结合时代背景,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政府应定位于服务和监管,构建符合法治要求的矿业权抵押登记制度,完善矿业权抵押规则,便于矿业行政管理。

强化对金融机构风险引导和义务承担。实践中,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后,一般都要求去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抵押备案才发放贷款,以捆绑责任、规避风险,提高矿业权对抵押债务的保障程度。但矿业权抵押应当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主观意愿一致为基础,是市场经济行为,因此抵押程序宜采用“矿业权人自愿抵押+金融机构尽职调查+签订贷款合同+签订抵押合同+金融机构放款+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的风险融资模式,提高工作效率和相对独立性。

完善关于矿业权抵押的配套法规。有关矿业权抵押的法律法规仅散见于一些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应尽快制定《矿业权抵押登记管理条例》。推进矿业权抵押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涵盖矿企、国土资源部门、金融机构、司法机构等相关主体的信用档案,实现信用信息的沟通与共享。推动信息公开,强化查询和监督功能,并建立完善部门之间的动态监管联动机制、磋商机制和信息沟通机制,提高服务效率和监管水平。

及时追加有效担保和提供信用担保。矿企可用矿业权范围内建成的矿井、坑道、建(构)筑物以及其他附着的采矿设施、设备用于追加有效担保;地市级(含)以上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信用担保,采取协调措施,形成合力,用于增强矿业权抵押力度、维持原贷款额度和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推进矿业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国土资源报~03~201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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