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事匹配 分级管理

——看国外矿业权审批事权划分

【信息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 【作者:朱清】 【预览:

美国:以合作或授权方式下放部分权限

美国联邦和州均具有独立的土地,联邦所有土地和印第安土地上的矿产资源归联邦管理,州土地上的矿产资源由州管理。在交叉的地域管辖范围内,其矿产资源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管理。

在美国,与矿产资源和矿业、能源有关的机构主要有内政部、能源部、农业部森林局、劳工部矿山安全和健康管理署、联邦核能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局等。内政部负责联邦所有陆上和海上的煤炭、石油和天然气能源所有矿业权许可证和招标管理。能源部负责石油战略储备和部分铀矿矿业权项目管理。农业部森林局主要负责联邦森林和草原下矿产资源开发许可证的发放。

联邦矿产资源管理的三种模式:一是由联邦派出机构直接行使。如在煤炭管理方面,有些职能需要由联邦亲自行使,不允许州代理。这些职能主要包括:圈定哪些地区禁止露天开采;制定土地利用管理规划;确定何时何地及以何种方式出租联邦煤炭租约及出租的数量;制定联邦煤炭租约协议条款;发放联邦煤炭租约;确定权利金、租金、红利的额度及设置联邦煤炭租约;批准采矿计划或对采矿计划进行修改;联邦租约条款的强制执行;发放来自联邦租约的红利。二是由联邦和州双方合作完成。三是联邦授权由州政府代理完成。后两种模式,是分权或下放的模式。

州土地上的矿产资源由州管理,并行使联邦委托或与联邦合作的矿产资源管理。

美国矿业权审批事项下放有两种方式:一是由联邦和州双方合作完成矿业权审批事项。联邦和州合作的目的是为了利用州和印第安部落在发展和有效监管方面的能力。只要州或部落提出要求,并发现州和部落有能力以及时有效的方式进行合作工作,双方即可合作。如煤炭管理中成立联邦土地局和州的联合工作队,指导煤炭规划及进行其他煤炭有关事项的管理,其他相关的联邦机构也可以参加该队。二是联邦授权由州政府代理完成。根据《采矿租约法》196条规定,内政部可以根据州的申请,将法律允许代理的职能由州代理。对于州所代理的业务,由矿产管理局估计工作量,联邦政府据此分配相应的经费给州政府。早在1985年,就有8个州同内政部矿产管理局签署了合作审计协议。比如蒙大拿州收益部与内政部矿产管理局签署的合作审计协议,审计位于蒙大拿州的联邦油气矿业权租约和固体矿产矿业权租约。

加拿大:按区域划分权限

加拿大矿业管理部门分为联邦和省两级,两级间分工、协作。除了例如环境、矿山复垦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省区之间协调的问题,通常两级间按照各自的立法管理权限履行各自职责。矿产资源所有权绝大部分为国家或省所有,少部分为私人所有权。

加拿大矿业管理部门主要包括自然资源部、国家能源委员会。自然资源部旨在加强对加拿大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及提高资源性产品的竞争力,在能源、森林、矿产和金属等领域树立技术标准规范。国家能源委员会是隶属于国家自然资源部的能源监管联邦机构,主要职责是管理加拿大国际及省际方面的石油、天然气和电力公用事业等行业,确保国内能源供应和资源的有效开发,且通过加拿大自然资源部部长向议会负责。

加拿大联邦与省资源管理分权的法律基础是1867年通过的《不列颠北美法案》。联邦政府拥有印第安保留地、国家公园公有地内、沿海大陆架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和管理权。根据1964年《原子能管理法》,全国的铀矿管理由联邦政府统一管理,涉及外商投资时,必须经过加拿大原子能委员会批准。

联邦内10个省的矿产资源归省政府所有。职责范围主要包括对本省区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及矿山建设的全过程管理,职责目标是保证规划决策的科学性、矿山建设的合法性和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以矿业相关的投资带动地方经济的稳步增长。各省区也分别就各自领区内的采矿活动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省区一级设有矿业管理专门机构,独立地行使矿产资源管理职责。

2003年开始,加拿大开始下放纬度60度以北的矿产资源管理权限。2003年以前,联邦政府直接负责纬度60度以北的矿产勘探开发和开采,矿址的建设管理和清理改造,征收三个少数民族地区的资源税收和矿址使用税。三个少数民族地区的矿业活动由联邦政府通过派驻观察员或直接管理的方式行使管理权。2003年开始,联邦政府承诺要给予地区政府省一级的管辖权,从而减少联邦在纬度60度以北的职责范围。管辖权的移交将能够使这些地区政府根据自己矿业发展的需要而进行“北部式”决策。

俄罗斯:按矿区级别划分权限

俄罗斯的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管理职能设在自然资源与生态部,强调按统一领导的原则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实行地下资源利用许可证制度。俄罗斯联邦地方机关提交的有关联邦主体境内地下资源利用许可证计划由俄联邦自然资源与生态部审查和批准。

俄罗斯对矿产资源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管理机构根据矿区级别分为三级——联邦级、联邦主体级和地方级,管理对象分为三级——联邦级矿区、联邦主体级矿区和地方矿区。

俄罗斯的矿产资源管理体现了国家主导型的资源管理模式,主要是通过俄罗斯联邦地质部门和大型国营企业具体实施。倘若投资方发现了具有联邦意义的矿床那么国家在补偿了其实际开支和风险补偿金以后就有权把矿床收归国有。

在联邦政府层面,联邦权力机关体系由联邦部、联邦局、联邦署三部分构成。根据重要性不同,“联邦部”分为归总统直接领导和归政府领导两类,“联邦局”和“联邦署”则分为归总统直接领导、政府领导和联邦部管辖三类。在职能分工上,“联邦部”侧重于制定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联邦局”侧重于经济活动监督和监管,“联邦署”侧重于国家财产管理和社会服务。

在联邦主体和联邦区层面,设有“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等机构,但由“自然资源与生态部”研究提出在联邦、联邦区层面的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规划、计划,进行一些公益性地质工作、科学研究和矿产普查工作。各联邦主体也会据此制定相应的计划,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勘探、开发前的普查与研究工作。

俄联邦能源部负责:电力、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天然气、煤炭、可燃页岩及泥炭工业,能源干线输送,核能、可再生能源等方面的政策管理。

英国:按矿产类别划分权限

英国矿产资源事权划分主要是在中央政府和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北爱尔兰四行政区之间的划分。中央政府仍控制外交、国防、总体经济和货币政策、就业政策以及社会保障等。四行政区在矿产资源管理上又有较大的自主权。

中央政府负责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等能源矿产的开发管理工作,主要由英国贸易和工业部的能源局负责。

非能源矿产开发利用管理工作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包括与矿产开发有关的土地利用管理。英国的土地利用规划由地方政府负责:在英格兰由社区和地方政府部负责,在威尔士和苏格兰分别由威尔士议会和苏格兰政府负责,包括制定国家规划政府指南(包括矿产开发),其中地方政府也是重要的参与者。在英格兰地区议会在制定发展战略和监管地区间的矿产流通方面起关键作用。在北爱尔兰环境部的规划服务局负责乡镇规划方面的政府政策的执行。

澳大利亚:按海岸线划分权限

澳大利亚矿业由联邦和州(特区、领地)两级政府管理,其共同职责是:创造一个有利于矿业发展的宏观经济环境,降低或消除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因素,以合理的投入获得并传播地球科学信息,加强勘探、开发项目审批,安全和环境评价等方面的监管等。澳大利亚政府部门不参与矿产资源的商业勘探和开发活动。

联邦政府负责制定国家政策,主要包括:财政、金融和税收政策;外国投资导向、国际贸易和关税政策;实施与《公司法》和《原住民土地权法》有关的矿产资源事务管理;负责有关国际协议的签署和执行;海岸线三海里外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发许可证的审批;行使由宪法赋予的出口权(如北领地铀矿)管理;开展国际贸易合作和对外事务管理;以及负责采矿对环境的影响评价审批等。

州(特区、领地)政府负责对属地内(包括距海岸线三海里以内海域)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和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以及与勘探、开发有关的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影响评价等的审批和监管。

南非:由中央及其派出机构统一管理

南非矿产资源管理和开发的政府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部和能源部,负责有关矿法的实施和监督,矿产和石油资源的开发和管理,包括各种矿业权证的审批、发放、拒绝和监管等。

南非矿产资源部下设总干事和9个省的地区主任,由地区主任代表部长行使矿业权方面的行政职能。9个省的地区主任由矿产法规局下属的4个管理处分别与之沟通协调,对矿产资源实施登记,并对勘探权和采矿权实施管理。

矿业权发证实行省级审批,官员签字生效。发生争议时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矿产资源部裁定,不服裁定才能上诉。

(作者单位: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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