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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视域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利益实现路径探究

【信息来源: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24/08 】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18】 【预览:

摘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利益的实现取决于责任主体的实际履行能力,有必要从企业破产角度审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利益的实现路径。现行破产法清偿顺位下,作为公益债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债不仅不具备优先性,反而应归入劣后债权,这就意味着企业一旦破产,环境保护利益将会落空。为此,文章认为应贯彻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理念,在整个环境诉讼过程中充分运用磋商机制,针对企业困境程度采取差异化司法处置措施,并适度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债权在破产中的清偿顺位,全面实施环境侵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探索在破产管理人协会层面建立破产企业环境保护基金制度。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利益;破产清偿顺位;环境债权;公益债权

中图分类号:D922.291.92;F0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995(2024)08-0048-07

DOI:10.19676/j.cnki.1672-6995.000951

基金项目: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ESG背景下中国商法发展动向研究”(XL2023001)

作者简介:薛恒(1991—),男,江苏省邳州市人,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环境保护法等。

通讯作者:沈友耀(1965—),男,安徽省宿松县人,安徽警官职业学院警察系教授,法学学士,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经济法等。E-mail:xuehengjus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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