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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核算难点,加快建设蓝碳交易市场

【信息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 【作者:刘耕源 刘畅 范振林】 【发布时间:2024-11-06】 【预览:

□ 刘耕源 刘畅 范振林

作为海洋生态系统服务的关键一节,海洋碳汇作用已经不断被人们所认知,但海洋碳汇的核算与评估工作依然存在诸多难点,主要集中在海洋碳汇包含类别、储碳周期的时间尺度、核算边界、核算方法四个方面。

首先,海水养殖、滨海湿地以及近海生态系统的碳汇潜力尚未完全纳入碳汇清单。目前,传统意义上的海水养殖碳汇主要考虑生物量碳。而藻类和贝类生长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有机碳,如溶解有机碳、惰性溶解有机碳、颗粒有机碳等,却经常被排除在海水养殖碳汇之外。滨海湿地生态系统的碳汇来源可以分为内源与外源,近海生态系统的碳汇来源可分为陆源和海源,而外源/陆源有机碳是否应当纳入海洋碳汇核算范畴尚无定论,易产生重复计算等问题。此外,因缺乏无机碳通量变化(例如碳酸盐的钙化、溶解以及甲烷等温室气体的产生)对海洋碳汇作用影响的研究,碳汇核算是否包含无机碳也无定论。

其次,不同碳汇储碳周期的时间尺度未确定。以海水养殖碳汇为例,储碳周期依赖于碳的后续处理:虽然供食用的藻类和贝类在其生长过程中可以吸收二氧化碳,但这部分固定的碳会很快重新转化为二氧化碳并释放到大气中,无法构成长时间尺度上的碳汇。而海水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有机碳却可永久储存,构成长时间尺度碳汇。从长远来看,只有以土壤/沉积物碳的形式埋藏在地下的碳才能构成长期碳汇,缓解全球气候变化。

再次,海洋碳汇的核算边界未界定。由于海岸带地区存在碳的水平输送以及与地下水之间的垂直输送过程,仅核算滨海生态系统区域内的碳可能会低估其碳汇能力。有研究表明,大约50%~70%的海草床净初级生产力被输出并埋葬在其他地方,其产生的有机碳可以被埋藏在距离海草床至少几十米远的沉积物中。

最后,海洋碳汇的核算方法未统一。在海岸带蓝碳核算方面,尽管目前已经出台了针对自愿市场的美国碳注册列方法学、国际核证碳减排标准系列方法学等各类方法,但不同方法所得结果间的可比性较差。在海洋碳汇核算方面,对于海洋碳汇形成过程、机理、影响因素等基础性研究依然十分缺乏,而大范围、高精度海洋观测网络的缺失同样限制了高质量海洋观测数据的获得,因而国际上尚未建立统一的海洋碳汇核算标准体系。在海水养殖碳汇核算方面,养殖碳通量观测研究网络尚未建立,同样缺乏海水养殖碳汇的计量方法学以及监测要求。

海洋碳汇核算是构建蓝碳市场的基础,虽然目前强制型碳排放交易市场尚未将蓝碳纳入交易范畴,但一些国家和地区提出了蓝碳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如2015年美国佐治亚州保育沿海红树林的“蓝碳市场交易计划”。在我国,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大鹏管理局率先开展海洋碳汇核算指南编制研究,并发布全国首个海洋碳汇核算指南。

借鉴国外蓝碳市场及国内林碳市场建设的成功做法,我国蓝碳交易实施机制的建设思路如下:

进一步夯实海洋碳汇核算基础。界定蓝碳交易的产权主体。明确交易主客体、交易方式、议价规则等基本要素。完善蓝碳交易法律制度。可采取“统一法—专门法—地方法”的协同立法模式:在国家层面上,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蓝碳生态系统,并设置全国统一的蓝碳市场交易规范。此外,针对不同的蓝碳项目(例如红树林、盐沼、海草床碳汇和渔业碳汇项目等)制定相应管理条例或实施规则;在地方层面上,依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补充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国内外机制结合,形成蓝碳交易的国内国际机制。在国内,应构建公平透明的市场监管体系和信息披露规则;在国际上,应建立蓝碳相关合作研究机制和核算平台,探索蓝碳交易国际机制。完善蓝碳交易价格机制、市场机制、补偿机制等,设立蓝碳交易专项基金、蓝碳保险等为项目开发建设提供保障。此外,建立蓝碳生态补偿机制,对于海洋资源开发利用造成的蓝碳损失进行修复。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环境学院,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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