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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法律制度研究》和《矿产资源监管体系研究》项目顺利通过评审

【信息来源:法规室 】 【作者:姜琳】 【发布时间:2018-04-09】 【预览:

2018年4月3日下午,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在北京组织专家对《生态文明法律制度研究》和《矿产资源监管体系研究》两个项目进行了评审。

《生态文明法律制度研究》项目就生态文明建设基础理论、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分析、国土资源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现状分析、基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矿产资源法修订分析开展了研究。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基础理论,总结了学术界对生态文明内涵的观点,提出了生态文明内涵的三个方面;总结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研究提出了国土资源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四个方面总体要求。二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分析,从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分析入手,细分了八大制度体系,提出了四十七项二级制度体系的总体构架,并对四十七项二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跟踪分析,就八大制度体系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三是国土资源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现状分析,以生态文明八大制度体系为纲,从矿产、土地两个方面梳理总量了国土资源领域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现状,并进行了问题分析。四是基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矿产资源法修订分析,从现行的矿法制度体系分析入手,将现行矿法细分为产权制度、权益保护、有偿使用、矿业权转让、规划管理、储量管理、地质资料管理、监督管理、勘查开采、资质管理、分区分类、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约与综合利用、区块登记、主体区分管理等十五项制度,并从生态文明建设的视角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五是提出了出台或修订法律、行政法规及配套文件的立法建议。加快推进矿法修改,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管理提供法律支撑。

《矿产资源监管体系研究》项目对矿产资源监管法律法规进行了系统梳理,进一步界定和厘清矿产资源监管职能和职责,总结分析地方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管中的新做法、新问题,研究完善矿产资源监管体系的有效途径,从而对矿产资源行政管理工作提供必要且有效的支撑和保障。项目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一是矿产资源监管理论研究。将西方经济学、法学、政治学以及行政学中有关监管研究的理论观点进行了系统整理,并对公共利益理论、利益集团理论、监管政治理论、制度主义理论等主要观点、理论优势以及存在的不足进行了比较分析,以此为矿产资源监管体系的构建提供理论研究的基础。二是矿产资源监管法律体系研究。矿产资源勘查监管制度主要是通过实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而制定形成的,并经过的多年的探索实践,随着矿产督察员制度、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制度、执法监督制度、信息公示制度等一系列矿产资源监管制度的形成,逐步确立了具有特色的矿产资源监管制度体系。三是矿产资源行政监管研究。矿产资源监管是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深化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有力保障。行政审批权力和监管的下移,使得健全矿产资源监管体系成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随着自然资源部的组建,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成为主要职责之一,完善矿产资源行政监管手段,有利于矿政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四是地方矿产资源监管创新。浙江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率先开展了信用监管工作,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地矿中介服务机构、地矿专家等进行信用监管,建立了一系列的信用监管和评级制度,公示各信用主体的信用级别,奖励守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并有效实施,提高矿业权人依法勘查开采意识,取得了显著效果。五是矿产资源有效监管研究。随着监管制度的逐步完善,各种监管手段的综合运用,对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管工作具有一定的作用。为加大监管合力,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勘查开采监管体系成为今后一段时间内的重要任务。将巡查、督察、储量动态监测、卫片执法等各种监管手段,通过信用信息监管平台整合起来,通过信用评级约束企业行为,提高行政监管的效率和效果。从维护公平竞争出发,形成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社会协同监管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矿产资源监管格局,最终实现有效监管。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生态文明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研究成果联系实际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对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以及矿法修改具有参考价值。《矿产资源监管体系研究》项目对构建合理可行的矿产资源监管体系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对有效推进矿法修改、法规清理、地方矿管条例制订等工作的展开,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两个项目顺利通过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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