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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研院赴榆林开展国土资源管理与经济形势调研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 【作者:市场室秦静】 【发布时间:2013-05-17】 【预览:

2013年5月14-15日,经研院调研组由付英副院长带队赴榆林开展调研。调研组与榆林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座谈,赴榆神工业区、中国神华锦界煤矿、神木县大保当土地整治项目区等实地调研。

通过调研,了解到榆林市国土资源管理与经济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煤炭资源产销受当前价格低迷等因素影响较大。截止目前,由于电力需求减少、煤炭价格低迷,锦界煤矿欠产50多万吨,职工收入降低约30%,其他地方煤炭企业影响更大,2/3左右的企业减产或停产;二是煤、油、气等矿产资源开发诱发的自然破坏、环境污染等日益突出。煤炭资源开采造成塌陷区近200km2,神木县已有10条河断流,受灾人口上万人;三是矿产资源收益过度向中央和省集中。绝大多数煤、油、汽资源的探采矿权由中省企业登记,税收与税源背离,如神华集团在榆林市采煤,每吨煤留给县级地方财政的实际可支配收入仅3.5元左右,而地方煤矿采煤,每吨煤留给县级财政可支配的收入就达30元左右,两者相差八九倍。环境治理经费悬空,“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环境污染治理原则难落实,最终只能由地方政府买单,防范性和恢复性补偿财政资金缺口大;四是地类认定偏差且难以纠正,制约土地整治工作开展。由于二调规程对草地和其他草地的鉴定界限不明,加之理解上的偏差和技术条件的限制,错将大面积的覆盖零星、植被稀疏的荒地划为林地和草地,又不能做出修正,给非农建设用地报批和土地整治工作增加了难度。

为此提出以下建议:一是矿产资源收益进一步向基层倾斜,处理好中央与地方利益,完善和改革现行税费制度,减少税源地的税收流失,将矿业权价款留成省以下部分,由原来的省市县5:2:3的分配比例,调整为2:3:5,解决矿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补偿等问题。进一步改革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提高补偿费征收费率,调整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中的中央、地方分成比例,加大对地方发展的支持力度。

二是加快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制度的立法实施工作,尽快出台具可操作性的“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制度”,明确资源开发主体承担资源补偿,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三是调整和修正地类认定,根据榆林市地形地貌和植被生长等实际情况,除有林地外,把覆盖零星、植被稀疏的所谓林地和草地按照其他草地对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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